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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卷款跑路”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高法公开征意见

发布日期:2024-06-08 00:14    点击次数:102

  

红星资本局6月7日消息,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最高法于6月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在“霸王条款”、“套路营销”、“卷款跑路”、场地出租者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有律师告诉红星资本局,此次最高法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有助于法院今后在审理有关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有法可依,减轻消费者维权的取证成本。不过,律师也强调,征求意见稿是在消费纠纷发生后解决问题,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更重要的是前期对预付款进行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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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针对预付式消费

明确无效的“霸王条款”等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针对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问题,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格式条款;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等行为,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近年来,健身房、瑜伽房被曝“跑路”不少,包括梵音瑜伽、一兆韦德、银吉姆、舒适堡、SPACE等知名品牌。

例如,4月30日,定位精品高端健身房的SPACE向会员及物业方宣布旗下所有门店将在5月1日起停止运营,公司将依法进入清算状态。闭店前的4月25日,“Space音乐健身”公众号还发布了招聘和优惠推送。

律师说法:

可减轻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成本

6月6日,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天宇告诉红星资本局,一些采用预付式消费的机构最终选择跑路,是因为前期大量预售给后期经营带来的兑付压力。陈天宇说,以健身房为例,一些健身房并不是将用户提前缴纳的预付款专款专用,有的会将钱拿去新开健身房进行扩张,或者提前支付健身教练的销售提成。这一商业模式在行业快速发展的时期可以维持健身房的正常经营,但在消费疲弱时,新会员增长乏力,健身房难以补充现金流,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积压的课成为负债。

6月7日,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慧珍也告诉红星资本局,近年来很多培训班、健身、美容等采取预付式消费的门店,因单个消费者储值金额不是特别大,权益受损后,维权成本相对较高,真正维权的消费者并不多。长此以往,一些不良商家发现“生财之道”,诱惑消费者预充值,之后要么降低服务质量,要么“卷款跑路”,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不小的损失,也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带来很大的危害。

陈天宇称,健身房提供的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民事合同存在大量的不平等条款。第一种情形是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只有用户的基本信息、课程时间等,这种情况下双方容易因为合同约定不明产生纠纷;第二种是合同条款虽然较为详细,但是其中隐藏大量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例如禁止转卡、超过十五天不退费等。

“在最高院没有司法解释的时候,很容易把合同视为民事双方的约定,那么这种约定法院要不要尊重和承认?”陈天宇说,法院之前通常会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形来判定,有的法院会倾向于尊重双方当时约定的条款,有的法院又会结合机构是否尽到提醒义务(如条款加黑、加粗)等因素来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两种不同判定也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不确定因素。

陈天宇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九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其实是结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一般规定而对预付卡消费进行的特别规定,更有助于法院在判定合同效力时有法可依,减轻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成本。

不过,陈天宇也指出,对于预付式消费的风险,此次征求意见稿其实是在产生纠纷后期解决问题,但在实践中会出现即便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主张,机构仍然没有钱赔偿的情况,“在前期没有对资金进行监管,后期就会比较被动。”

例如,江苏省在2021年4月开始施行《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推动建立预付资金存管制度。陈天宇解释,由于健身房资金监管涉及到体育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没有部门可以独立建立预付卡监督管理机制,前期的资金监管也难以落地。

不过,2023年11月,南京市体育局探索建立的体育健身备案企业“白名单”制度或可提供参考。据了解,首批“白名单”企业已经完成预付卡发卡备案、预付卡平台信息对接、接受预付资金金融机构第三方监管、承诺15天无理由退款、使用官方推荐的格式合同等规范要求。如果出现经营者异常闭店或者跑路的情况,消费者可在预付卡平台申请退还未消费的金额。

红星新闻记者 俞瑶 实习记者 曾汉

编辑 邓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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